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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49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