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占德与张锡梅、郭金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570号原告:王占德,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张锡梅,女,1980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郭金弟,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德与被告张锡梅、郭金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占德负担。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