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赤黑子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赤黑子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京开中道增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赤黑子初,男,彝族,1992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本院移送执行赤黑子初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刑初1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刑初16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