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盐边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盐边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负责人:雷炳发,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第三人:盐边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刀国平,该局局长。上诉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盐边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459之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请求撤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依据土地租赁等相关协议起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补交土地租金及利息。本案为合同纠纷,租赁土地所在地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王 前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