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秀荣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荣,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75号原告郑秀荣,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庆国,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局长。委托代理人裴蕾,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盛路1号2号楼二层东侧205室。法定代表人郭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瑶,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秀荣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曦人民陪审员  余 凤人民陪审员  蒋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少敏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