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林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林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040号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刘艳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宗超,男,汉族,1944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王晶,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林霖,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方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