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娟与沈根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赵娟与被执行人孙玉牛、沈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玉牛、沈根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根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根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