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洪健与邹亚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健,邹亚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531号原告:刘洪健被告:邹亚全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洪健诉被告邹亚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懿(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