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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董铖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董铖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77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明半岛映荷轩3幢103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9791-0。法定代表人江雪娟。被执行人董铖方,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浙10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铖方支付货款24782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铖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惠米司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铖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27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