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红福与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福,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福,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玉溪市。被执行人: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任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福与被执行人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4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弥勒市甸溪钙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