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01行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苏碧江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碧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331号原告:苏碧江,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法定代表人:欧日文,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梁泽游,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志源,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碧江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苏碧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碧江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碧江负担。审 判 长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锦新彭煜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