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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颜福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福聪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福聪,男。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福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9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福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颜福聪支付给颜某人民币912万元及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温岭市人民法��于2014年5月20日对该判决予以立案执行,责令被告人颜福聪履行债务。2015年1月份至同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颜福聪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62×××23)有人民币514820元的收入,被告人颜福聪在明知被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仍陆续将该账户514820元收入予以支取。2016年12月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源一品酒店1104号房间抓获被告人颜福聪。被告人颜福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原判以被告人颜福聪的供述,证人王某、颜某1、毛某的证言,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异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汇款凭证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申请执行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报告,羁押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颜福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颜福聪上诉请求在看守所服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福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颜福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关于上诉理由,上诉人是否留所服刑,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坚审判员 沈建宇审判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祖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