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坤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东付中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坤,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东付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373号原告田秀坤,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新平,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东付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人代表张洁,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殿奎,系佳木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有权反诉、上诉、有权代为承认,有权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坤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东付中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该原告证据不足,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