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龙阳、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阳,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公司,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189号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2024-6。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龙阳,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7000005769。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2000034732。法定代表人:陈学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8878809X。法定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龙阳、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公司、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安徽省界阜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