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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759号原告: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法定代表人:周维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47号5楼。法定代表人:夏秀忠,经理。原告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5元,由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翟迎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