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卜艳华与陈威苏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艳华,苏戈军,陈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452号原告:卜艳华,现住榆树市。被告:苏戈军,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艳华诉被告苏戈军、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艳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