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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卜艳华与陈威苏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艳华,苏戈军,陈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452号原告:卜艳华,现住榆树市。被告:苏戈军,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艳华诉被告苏戈军、被告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艳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