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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国梁与徐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梁,徐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868号原告段国梁,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徐冠,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国梁诉被告徐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国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国梁以被告徐冠已履行义务,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国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120元,由原告段国梁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