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普措尼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措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71号罪犯普措尼玛,男,藏族,四川省石渠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阿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7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藏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普措尼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拉监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普措尼玛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个人总结、思想汇报总结、主管民警对罪犯的鉴定意见、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民事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措尼玛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德吉梅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