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瑞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5刑申11号王瑞:你不服本院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云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犯招摇撞骗罪一案。经审查并在调齐原审卷宗后,本院决定受理复查。你申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5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2、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一、两级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不符合逻辑,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相悖。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实质上都是言词证据,并且相互之间不能印证,甚至存在矛盾和瑕疵。三、申诉人涉嫌的本案一直与李佳豪案相提并论,两级法院都未能将其客观地区分。四、一审法院改变罪名,认为申诉人没有构成强奸罪,实质上已经是对言词证据存有怀疑,不应再对申诉人作出有罪推论。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请求撤销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申诉称言辞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且相互之间不能印证,甚至存在矛盾和瑕疵,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与在卷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你明知协警不具备单独执法资格仍假冒人民警察以执行公务的名义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尊严及威信,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的判处正确。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你所作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裁判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望息诉服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