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飞与徐洪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徐洪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964号原告:黄飞,男,汉族,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卫,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B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RTL20。负责人:刘敏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华,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诉被告徐洪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黄飞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