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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汝安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安,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2行初31号原告王汝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负责人王平,大队长。原告王汝安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汝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汝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安撤回起诉。原告王汝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黄汉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