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海湧与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林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湧,林羽,万米兰,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79号原告:韩海湧,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乃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告:万米兰,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羽。原告韩海湧与被告林羽、万米兰、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韩海湧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海湧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湧撤诉。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计40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93元,由原告韩海湧负担。审判员 张 卫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