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818号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侯晓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生,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政,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2017年7月10日本院另行立案受理了王政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17)川0106民初4701号,故本案应并入原告王政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终结。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