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1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校猛、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校猛,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463号之三申请人张校猛,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3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张校猛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微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