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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8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伟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陈伟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273号之一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贤,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李富蓉与被告陈伟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富蓉单方提交的证据,初步反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情况,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李富蓉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高霄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