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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天彪、张国鹏、张国英、牛禳存、张国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天彪,张国鹏,张国英,牛禳存,张国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职务: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职务:农村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张天彪,男,汉族,平川区共和镇中和村。被执行人张国鹏,男,汉族,系平川区文体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国英,女,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办干部。被执行人牛禳存,男,汉族,系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管教中心教师。被执行人张国程,男,汉族,系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管教中心教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冻结,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