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广秀与王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秀,王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606号-1原告:王广秀,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王忠琼,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秀与被告王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秀于2017年7月21日以“王忠琼已将借款清偿完毕,我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秀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王广秀负担。审判员 罗仁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应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