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临泽县供销合作社与临泽县荣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供销合作社,临泽县荣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499号原告:临泽县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杰,该社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临泽县健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该社法律顾问。被告:临泽县荣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年,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甘肃省临泽县县府街供销商厦*楼。原告临泽县供销合作社与被告临泽县荣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