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宝东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宝东,男,1955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桂兰(李宝东之妻),1960年7月2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李宝东因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6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昌营镇政府)具有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马昌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宝东建设涉案建筑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村庄规划。马昌营镇政府在接到举报后,履行了立案、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京平昌限拆字[2015]第3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无不当。李宝东所持涉案建筑在其合法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宝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宝东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宝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