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温芳与黄海连、陈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芳,黄海连,陈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681号之一原告温芳,女,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海连,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柳英,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芳与被告黄海连、陈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温芳的财产保全申请,已裁定查封被告黄海连名下的房产、原告温芳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车辆及案外人黄雪峰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0735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告黄海连、陈柳英负有还款义务,原告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应予以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温芳名下赣B×××××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案外人黄雪峰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赣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