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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苏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凯,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盂县看守所。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苏凯在XX镇XXX庄四层的套房内,卖给张某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2、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苏凯在XX酒店3楼,卖给张某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3、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苏凯在X县XX加油站,卖给郭某某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4、2015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苏凯在X县XX酒店门口,卖给李某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5、2015年6月份至2015年8月份间,被告人苏凯在X县菜窖口、XXXX网吧附近,分三次卖给安某共计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其吸食。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苏凯被X县公安局抓获,从其住处查获3.37克疑似毒品,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梁某某、李某、张某、安某、郭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X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X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苏凯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苏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凯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二、被告人苏凯非法所得750元,予以追缴。(追缴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虎牛人民陪审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志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