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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喻志强与沈漫雪、熊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强,沈漫雪,熊桂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664号原告:喻志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郭心通,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漫雪,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熊桂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志强与被告沈漫雪、熊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志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告名下价值44.3万元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喻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喻志强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8栋A单元1102室房屋。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沈漫雪、熊桂妹名下价值44.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