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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治福与王改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福,王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治福,又名李龙,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改俊,女,196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3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治福与王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王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改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改俊向申请执行人李治福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13%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王改俊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2220元。经查,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91-1号民事裁定书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改俊(登记在其配偶王绍明名下)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王改俊一直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程序,在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买受人武海考以543000元的价格成功竞买了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支付该房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抵押贷款409315.59元,支付申请人李治福121464.41元以偿还被执行人王改俊所欠其借款本金121464.41元。同时交纳执行费2220元,下剩1万元作为租赁费支付被执行人王改俊。现因该房未办理过户事宜,且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