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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栓虎与杜亚然、孙越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栓虎,杨三满,杜亚然,孙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224号原告刘栓虎,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宇,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三满,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杜亚然,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孙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波,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栓虎与被告杨三满、杜亚然、孙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栓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三满、杜亚然、孙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栓虎撤回对被告杨三满、杜亚然、孙越的起诉。审判长  江正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