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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文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01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文涛,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文涛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初字第0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刘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刘文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文涛银行存款980.57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太刑初字第025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