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九英与海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英,海铁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878号原告刘九英,男,蒙古族,农民,1959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海铁牛,男,蒙古族,农民,1972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九英与被告海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九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海铁牛偿还欠款1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6日原告刘九英将一辆路通牌1304型农用车转让给被告海铁牛,被告海铁牛为原告刘九英出具借据两枚,约定2015年7月10日偿还原告30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40000.00元,2016年4月10日偿还原告40000.00元,总计110000.00元。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和”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地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九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退还原告刘九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