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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鼎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刘文跃,程梦娟,涂晓云,万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1215-3。负责人:韩小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朝阳农场红庙小区17栋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498557-1。法定代表人:万红文。被执行人:江西省鼎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雷池村,组织机构代码:56868189-X。法定代表人:涂晓云。被执行人:刘文艳,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万红文,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刘文跃,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程梦娟,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涂晓云,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红青,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文跃、程梦娟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和刘文艳、万红文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文跃、程梦娟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和被执行人刘文艳、万红文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