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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维与被告黄伟、王锯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维,黄伟,王锯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3130号原告石维,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镇头镇田坪社区平达片老屋组66号。委托代理人陶宁,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伟,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镇头镇金牌村大步组24号。被告王锯钢,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稻田湾组***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维与被告黄伟、王锯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新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维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宁,被告黄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锯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维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费、后期治疗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21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伟辩称,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再按比例承担;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应依法予以核减;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5192.41元被告王锯钢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用中要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应依法予以核减;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黄伟驾驶湘AC63**重型自卸货车沿S21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浏阳市镇头镇回龙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恰遇原告石维驾驶湘A9J6**小型轿车沿S211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被告黄伟驾车转弯时未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原告驾车亦未确保安全且行经急弯路段时未减速慢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20日,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字[2017]第0106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0天。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3月14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维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等处受伤,评定为拾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术医疗费预计为7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2017年7月5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维本次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另查明,AC6336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王锯钢,驾驶人为被告黄伟(使用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黄伟垫付给原告15192.41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前,原告石维在湖南省洪江市黔城商贸城与他人合伙经营名称为“洪江市万利源西饼屋”的糕点店。原告石维兄妹共两人,父亲石刚华(1958年2月4日出生)因患有肺结核、肾囊肿等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赡养。原告石维有两个小孩(女儿石若莹2011年10月4日出生,儿子石勇均2016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均为浏阳市镇头镇田坪社区平达片老屋组66号)。被告保险公司及黄伟均同意按15%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经审核有:1、医疗费15192.41元,2、后期医疗费7000元;3、鉴定费1905元;4、误工费15435.40元(5月×3087.08元/月);5、护理费7743元(60天×3871.5元/月÷30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天×60元/天),7、交通费1600元(考虑交通费实际存在,酌情予以认定);8、残疾赔偿金62568元〔31284元×20年×(11-10)×10/100〕;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营养费1500元;11、车损费88000元;12、施救费720元;13、被抚养人生活费26043.50元〔(父亲石刚华10630×20年+女儿石若莹10630×12年+儿子石勇均10630×17年)×10/100÷2〕上述损失共计233307.31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出院记录、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抚养户口薄、证明、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当予以保护。原告石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伟驾车转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驾车行经转弯路段时未减速慢行,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石维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上,原告石维因交通事故的损失为233307.3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86544.07元;被告黄伟赔偿2240.32元,其余损失44522.92元由原告石维自负。被告王锯钢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石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财产损失费、施救费等损失合计233307.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赔偿186544.07元;由黄伟赔偿2240.32元;其余损失44522.92元由石维自负因黄伟已垫付15192.41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支付给石维的186544.07元中扣除12372.09元(15192.41元-2240.32元-580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黄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给石维174171.98元,支付给黄伟12372.09元;二、驳回石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