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揭小云与林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小云,林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8号原告:揭小云,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林金星,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揭小云与被告林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揭小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小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揭小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