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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揭小云与林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小云,林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8号原告:揭小云,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林金星,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揭小云与被告林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揭小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小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揭小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