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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锦霞、贾梅格、邵锦良与被申请人赵永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锦霞,贾梅格,邵锦良,赵永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财保20号申请人:邵锦霞,女,汉族,住深州市大冯营乡。申请人:贾梅格,女,汉族,住深州市大冯营乡。申请人:邵锦良,男,汉族,住深州市大冯营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永朝,男,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朝的冀E66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单号:011713073800041S000003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永朝的冀E66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邵锦霞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彦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