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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0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09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耀洪。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某等)共计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监制发行、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专辑,收录了《很爱很爱你》等MTV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与原告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授予原告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被告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2年3月6日,原告(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甲方取得的授权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我公司于2012年3月6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即本案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提交的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外包装封底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即本案原告)监制,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ISBN978-7-7999-2281-2,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该出版物为20碟装,其中编号为“8”的DVD光盘的盘面同样署明上述版权信息,盘芯处刻印SID码(即光盘源识别码)为ifpiY132。该光盘包含《很爱很爱你》等1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载明该歌曲演唱者为刘若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016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月4日,该处公证员刘某及工作人员黄虹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金全来到广东从××经济开发区××技术产业××从××号(新光百德广场)名称标识为“喜来畅量贩KTV”二层K03房间,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括涉案《很爱很爱你》等一百二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喜来畅量贩KTV消费账单》、《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显示,消费金额共计118元;上述公证书所附名片显示,喜来畅量贩KTV地址位于从化太平开发区新光百德广场。经当庭播放比对,原告主张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与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同名作品的词曲、演唱者、MV画面等完全一致。庭审中,原告否认有授权或许可被告使用涉案音像作品《很爱很爱你》。另查,被告是2014年11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厅娱乐活动等。原告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批量诉讼,案件合共59宗【案号分别为(2017)粤0104民初10899、10901-10958号】。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律师费23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118元、住宿费954元、餐饮费357元、停车费5元、交通费34元、飞机票保险费420元、机票费4940元,在本案中仅主张分摊的取证费用2元、公证费16.95元、律师费389.83元、住宿费3.23元、餐饮费1.21元、停车费0.08元、通行费0.12元、飞机票83.73元、飞机保险费0.17元;原告未就律师费提供相应发票或票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提供的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的DVD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外包装版权声明中载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标有出版社版号、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本院依法认定该专辑为合法出版物。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本院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享有著作财产权。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法对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在内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及广播权进行信托管理,且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有权以其名义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0165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比对,上述公证保全的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与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的词曲、音源、背景、演唱者等内容完全一致,两者为同一个音像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侵犯了原告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很爱很爱你》的著作权,现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本院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综合考虑,并对合理费用进行分摊,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8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数额超过上述酌定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管理的音乐作品《很爱很爱你》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涉案音乐作品《很爱很爱你》从其点歌曲目库中予以删除。二、被告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喜来畅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