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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嵘与宋桂林、何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嵘,宋桂林,何英斌,杨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41号原告:陈嵘,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桂林,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英斌,男,1980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玲芳,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嵘与被告宋桂林、何英斌、杨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嵘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陈嵘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炜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