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嵘与宋桂林、何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嵘,宋桂林,何英斌,杨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41号原告:陈嵘,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桂林,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英斌,男,1980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玲芳,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嵘与被告宋桂林、何英斌、杨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嵘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陈嵘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炜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