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芜湖市广建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建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190万元及利息37563元,并给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0元、执行费22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