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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益明与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益明,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36号原告:方益明,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建华,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益明诉被告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方益明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