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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培阳与肖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阳,肖治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99号原告:马培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肖治超,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马培阳与被告肖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