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培阳与肖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阳,肖治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99号原告:马培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肖治超,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马培阳与被告肖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翟亚东审 判 员 马 惠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