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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国年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年,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07号原告赵国年,男,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64号。法定代表人赵学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佃进,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赵国年不服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费用征缴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