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辩护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益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台前县马楼镇某村村民马某1经马楼中心校初审,台前县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某某幼儿园,为扩大招生范围,吸引生源,该校自2015年2月份以来,长期使用三辆非法校车接送学生。台前县马楼镇中心校校长张某某作为与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学校综治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非法校车排查工作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某某幼儿园非法校车长期运营。2017年3月22日下午,某某幼儿园一非法校车在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一名学生死亡。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实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间接管理人,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台前县马楼镇某村村民马���1经马楼中心校初审,台前县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某某幼儿园,为扩大招生范围,吸引生源,该校自成立以来,长期使用三辆非法校车接送学生。台前县马楼镇中心学校校长张某某作为与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学校综治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非法校车排查工作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某某幼儿园非法校车长期运营,2017年3月22日下午该校非法校车在运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一名学生死亡。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后,马楼实验幼儿园与死亡学生家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某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死亡学生家属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取得了死亡学生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证人闫某、张某1、马某1、宋某、申某、王某1、马某2、马某3、王某2、王某3、汪某、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张某2、曹某、刘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马楼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在非法校车排查工作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马楼实验幼儿园使用非法校车运送学生过程中,造成一名学生死亡,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涉案事故民事赔偿双方已协调解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是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爱英审判员 刘继红审判员 田孝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