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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466号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忠学。住所地:贵阳市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号楼第11栋1单元18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95120325688422155W。委托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住所地:遵义市××区××海××层。组织机构代码:951203007366178201。本院在审理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00元由原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顺书 记 员 张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