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李惠成、吴立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惠成,吴立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404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二楼、六楼。负责人:钟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清,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惠成,男,199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吴立芳,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惠成、吴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清,被告李惠成、吴立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称:2016年6月21日,被告李惠成驾驶我司承保的粤J×××××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江门市滨江大道路段时,与杜加庆驾驶的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加庆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江蓬公交认字[2016]第00382号-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惠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后伤者杜加庆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之诉,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703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5000元给杜加庆。2017年3月3日,我司向杜加庆支付了赔偿款1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无证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惠成未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为无证驾驶,是本案事故的实际侵权人,我司在向第三者赔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审查驾驶人合格的驾驶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吴立芳是粤J×××××中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对车辆管理不当,明知被告李惠成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给被告李惠成驾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对此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115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惠成赔偿103500元,被告吴立芳赔偿115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惠成、吴立芳全部承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相应事实和理由。经审查,被告李惠成、吴立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03500元。二、被告吴立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李惠成负担2340元,由被告吴立芳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陈强英审 判 员 许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展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