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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697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负责人:张林根,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旺,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3629697B,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苗夫,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81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康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超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